第一条认真贯彻落实文物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安全教育,克服麻痹思想,确保库房安全。
第二条藏品必须有固定、专用的库房。库房内应配备橱、柜等设备。库房建筑及收藏设备要求:安全、适用、坚固、经济。
第三条藏品库房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管理,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才能进出藏品库房。出库前对门窗、橱、柜必须关闭、上锁方能离开。库房钥匙一律不准带出馆外,钥匙破损和遗失应上报备案,不许私自配制,保管员变更同时更换库房锁具。
第四条藏品库房内防火、防盗、防虫、防震、防尘等相关设施配套齐全,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检查库房防火、防水、防盗、防虫、防尘、防霉、防光等设备、设施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并向分管副馆长或馆长汇报。
第五条库房内及附近应保持整洁,禁止存放易燃品及其他危险物品,不得存放诱发鼠虫害的物品,并严禁烟火。廊道随时保持畅通。库房区无人时,应关闭电源。
第六条藏品要按科学方法分类上架,妥善保管。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要设立专库或专柜,重点保管,对三级以上藏品建立管理档案。
第七条 库房一概不得接待参观。馆内外有关人员因业务需要要求入库者,认真填写《入库人员登记表》,分别由考古保管部主任、主管副馆长和馆长批准,由保管人员陪同,并且进入库房时不得携带包裹,不得随意抚摸和移动藏品,严禁吸烟、拍照。
第八条藏品保管人员应选用责任心强、热爱文物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较高素质的业务人员担任,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库房内建立《库房工作日记》。藏品保管员记录每次进出库房人员、时间、工作内容、库房温、湿度信息等情况,同时妥善保管好账册档案,严守库房机密
第十条建立健全各类藏品的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藏品保管人员须遵守文物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严肃认真,细致周到。
第十一条藏品保管人员须遵守藏品安全出库手续,未经分管副馆长同意,不得擅自提取藏品。因工作需要提取藏品,必须经分管副馆长批准、部室主任签字、填写藏品提取凭证后方可提取。
第十二条凡藏品出入库必须严格履行检查手续,对藏品的数量、现状应核对点交清楚,发现问题,及时追查处理。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文物影视、照片拍摄规定,严格控制文物收藏单位内部从事非业务拍照活动。对易坏、易损文物原则上不得拍照,确需拍摄的,经分管副馆长同意后,一律用冷光拍摄。
第十四条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发生文物损伤要及时处理并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生火灾、藏品失窃等案件,应保护好现场,井立即向主管副馆长、馆长报告和上报当地公安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有关人员以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迫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每逢节假日休假前要对藏品库房进行安全检查,各通向外面的大门要加贴封条,节后上班要进行安全情况复查,对库房建筑设备也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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